看守所改革路在何方?

看守所改革路在何方?

链接见: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2/4/5/771474.shtml

近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人在一次网络访谈中提到,截止2011年底,全国2100多个看守所中,已经有70%以上对社会开放。
按照该负责人的介绍,70%的数字是这样来的:自2009年起,公安部开始在十个省中每省找了一个试点,建立巡视监督制度。2010年以后,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省区市的150间看守所。2010年5、6月份,公安部提出新的目标,到2011年底,所有实行等级化管理的看守所,从最低的三级看守所到最高的一级看守所,全部对社会开放。截止2012年3月28日的访谈,全国的看守所中已经有70%以上的看守所对社会开放。
何谓开放?该访谈的报道说得不是很清楚,根据上下文的意思,似乎主要是指建立巡视监督制度,由看守所聘请特邀监督员对监管场所进行监督。特邀监督员在看守所工作期间,采用事先不打招呼,两人以上进入监管场所的方法,了解执法管理的情况。
报道还说:通过开放,人民群众可以了解从执法管理、生活管理、卫生医疗到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有些人打消了过去对看守所森严壁垒,恐惧可怕,非常阴暗的印象,感觉到监管场所环境清洁明亮,管理公正文明云云。
自始至终,报道并没有说明,特邀监督员都由什么人组成,有没有被监管人家属等关键问题。然而,这就已经算是了不起的改革了。

笔者不才,在过往十余年间,办理过数百件刑事案件,到过全国各地上百家看守所,对中国看守所的实际情况,有较切身的体会。或开放或封闭,或严谨或松散,或正规或混乱,写成一系列名为《看守所百态》的小文,虽仅为娱人娱己,但也足够窥斑见豹。谈谈看守所的改革问题,自认还是适宜的。

众所周知,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监管场所。其特殊性在于:被监管人仍然处于未决的状态。所谓未决,意思就是他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被监管人就有可能是一个无辜的人。
现行《看守所条例》自1990年颁布施行以来,刑事诉讼法已经经过两次大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简言之,看守所特殊就特殊在监管的都是在法律上被视为无罪的人。
这就构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看守所与监狱不同,监狱关押的都是已经被法律程序认定有罪的罪犯,而看守所拘押的则是正在等待裁决是否有罪的嫌疑人员;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放弃对嫌疑人的监管羁押,则又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可能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使社会正义无法实现。
因此,看守所改革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实行有限监管原则。
所谓有限监管,简单说就是能不收押的尽量不予收押。到底什么情况应该收押什么情况不该收押,不应由侦办案件的机关决定并负责。道理很简单,即使出于方便提审的考虑,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也是有利于侦查人员的。同时,如果嫌疑人被羁押,其心理状态也有利于案件侦破,这是不争的事实。
解决这个问题有两条途径:一是改革看守所的管理体制,不应当再由公安部监管看守所,就现行体制而言,改由司法部统一监管监狱和看守所比较合适。毕竟司法部既不是直接承办案件的机关,也不是直接管理辩护律师的机构,其角色和地位相对超脱,有利于解决违法提审、超期羁押以及刑讯逼供等痼疾;二是监管引入司法审查制度,是否收押不能仅由控方决定,而应该由专门的预审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中立的裁决。这样一来,即使被羁押的嫌疑人最终被判无罪,由于已经经过司法审查,也能保护具体侦办人员,不能倒查追究其责任,使得侦查人员真正能够将心思和精力放在查明真相上,而不是目前这种一旦抓获嫌疑人就得羁押,一旦羁押就得认定有罪的恶性循环局面。

其次,既然嫌疑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显然现在通行的在判决生效前家属一律不得见面的做法就是不合理的。司法实践中的大部分案件,自嫌疑人被羁押至判决生效,短则数月、长达数年,其间多少悲欢离合,而最终,嫌疑人很可能只是被判很短的刑期甚至被无罪释放。
因此,允许家属探视被羁押的嫌疑人,不单是出于伦常亲情的考量,也是维护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不涉案的民事权益)的必要措施,更是有效的对于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监督与制约。至于由此可能引发的安全以及串供等风险,则是不难防范,完全可控的。

综上,在看守所的改革方案中,公开固然重要,但比公开更关键的应该是独立。缺乏独立性的开放尝试,难有实际的效果。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在即,如果律师持三证(执业证,介绍信和委托书)到了看守所,看守所还说要找办案机关,等律师去了办案机关,又说刑诉法规定不能再审批律师会见,从而使律师会见又打一个死结。
那么,看守所的改革,就依然只是停留在嘴上、纸上和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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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政法委,什么样的会见难

据3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报道,目前正处于死刑复核阶段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其律师自终审裁决以来,至今没有会见到吴英本人。
作为辩护律师,无法见到自己的当事人,确实是非常难堪的事情;作为当事人,迟迟不得见自己的律师,无法沟通案件的进展与变化,不难想象其在监室里的焦虑和苦闷;作为看守所,本身负有保障律师会见的职责,却要硬着头皮阻碍律师,说好听点是无奈,说难听点是懦弱,甚至渎职;作为办案机关,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却对这样细小的问题都无能为力,实在是一种微妙的讽刺。
律师办案过程中会见难的现状,借着这一举国关注的案子,再次公开地呈现在国人面前。

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上收死刑复核权以来,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问题就处于争议之中,究竟是一个行政性质的审查程序,还是一个司法性质的审理程序,始终没有得到明确。众所周知,不同的性质将导致不同的程序,从而涉及被告人的不同权利以及律师介入辩护的空间。
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连同司法部一道发布了名为《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律师在复核阶段的会见问题,但是由于明确了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合法性,律师要能有效地介入复核程序,会见当事人既是起码的要求,也是必要的条件。

中国的事情总是存在太多例外,吴英案正是如此。
当吴英的律师与负责复核的最高法院接洽时,高法答复他,只要凭借三证(指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律师证)即可前往看守所会见,并言明看守所不让会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当律师赶往看守所要求会见的时候,看守所却答复说,浙江省政法委有指示,会见吴英必须要有办案机关的批准。律师再去问作为办案机关的最高法院,高法说,看守所不归法院管,要出这么一个允许会见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律师只好去问浙江省政法委,政法委否认下过前述通知,并说会见的事情不归政法委管,让律师去联系办案单位。
到这里,会见吴英的问题打成了一个死结:看守所说,省政法委指示要办案单位批准才能会见;办案单位说,律师会见顺理成章、自然而然、合理合法,批准会见没有依据;政法委说,没有下过不让会见的通知,这个事情归办案单位管。。。。。。
拆解这个死结的法律关系,不难发现看守所应该是第一责任人,毕竟人羁押在它那里,律师见不到当然首先是它的问题;其次,最高法院是当然的第二责任人,作为办案机关,它有义务保障律师履行职责。由法院出具允许会见的文件固然不妥,然而,看守所说政法委让找它,政法委也说这事情归它管,这个时候,由它出面协调一下有关机关,给看守所打个电话等等工作,还是可以做而且应该做的。为什么不做?这就涉及到真正的责任人。
真正的责任人,应该是那个神秘的,既不显身露面,也不留下书面指示,却既让看守所言听计从,又使最高法斯文扫地的机构。

2012年3月14日,就在吴英的律师为了会见吴英而四处奔走甚至打算起诉看守所的时候,总理温家宝在记者招待会上谈到了吴英案。与过往不同的是,他没有用不干预司法的借口来回避提问,也没有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套话去敷衍记者,而是专门提到了民间借贷,畅言了金融改革,谈到了实事求是。从这个答问中,不难发现吴英案的争议,已经不仅仅是杀不杀的法律问题,还事关改革是往前进还是往后退的经济问题。

然而现实是,记者会虽然已经过去一周,但是吴英的律师,依然没有见到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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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J事件的法律分析

w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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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开始

上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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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刑辩三难”还须借鉴成熟法治

破解“刑辩三难”还须借鉴成熟法治

删节版见3月5日≪东方早报≫,以下为原文

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有望在即将召开的本次人大会议上完成。
如果不出意料,此前公布的草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将作为正式的法律条款,规范将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的刑事审判与诉讼活动,从而代表着中国法治的实际水平。

长期以来,主要是从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次大修以来,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中流行着刑事辩护有“三难”的说法:一是会见难,二是阅卷难,三是调查取证难。此三难,贯穿了刑事诉讼自侦查伊始至审查起诉,最后到审判开庭的整个过程。其中有无奈,有苦涩,有愤懑,也有期待。
期待源自第一次大修的成功实践,当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将审判模式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又隐讳地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给了中国律师极大的鼓舞。因此,他们有理由期待:第二次大修应当顺理成章地解决掉所谓“三难”的问题,实现法治文明的“三级跳”。

近日,笔者很荣幸地拜会了费城辩护律师协会的资深律师Bob,向他请教美国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见当事人,交换证据以及调查取证的一般做法。
首先,美国律师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当当事人卷入了某件刑事案并被提起指控时,通常不会被羁押。如果当事人不幸被羁押,那么律师的第一件工作就是要为他争取保释,类似于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保释申请的成功率都比较大,因为裁定保释的人并非承办案件的警察和检察官,而是独立的法官。法官拒绝辩护律师提出的保释申请,需要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而且律师有权根据案件的进展重新提出新的申请,迫使法官不断审核既往的裁定。
当然,即便如此,某些对社会有现实危险的暴力案件,法官还是会驳回辩护律师的申请,裁定羁押嫌疑人,哪怕最终陪审团裁定他无罪。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就需要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当事人。但这依然不是一个能够困扰辩护律师的问题,因为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既不需要控方和法官的批准,也没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如果嫌疑人聘请了多名律师,这些律师可以反反复复地去见他。

其次,关于阅卷难,我们花了不少时间解释这个独具中国特色的问题。由于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有与原告证人对质的权利,因此,在美国法庭上几乎不存在书面证词和笔录。任何一份书面证词,如果对被告人不利,该证人又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那么,即使证词上写满了他的誓言并按满了他的手印,也是一文不值。
我的问题是,充满胜诉欲望的检察官(控方律师),会不会故意隐匿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Bob律师沉吟良久,回答说也有,但是很少,而且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情况一经发现,不但会导致被告人胜诉的结果,而且涉案的警察和检察官将面临起诉的后果。
关于证据交换,事实上主要是控方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证据的问题。由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法律没有要求他和他的律师提供任何证据的义务。当警察仅仅是作一些外围调查的时候,当然没有必要向当事人公开所收集的材料,但是一旦提出指控,就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所谓提起指控,并非中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是指启动了正式的司法程序。比如抓捕或羁押嫌疑人,就是典型的提起指控;告知嫌疑人涉嫌某某案件,也是正式的提起指控。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即便你当着警察的面把别人打成重伤,也可以扬长而去。因此,美国刑事程序中的“提起指控”,类似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表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从此时起,警察及指导办案的检察官即有法定义务向辩护律师公布一切指控所依赖的证据以及信息。到法庭审判时,则是要公开一切涉及指控的证据和证人名单。

再次,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美国律师几乎享有与警察一样的权利,甚至可以抢在警察之前进行调查,前提是不得故意误导证人或者破坏现场。在这方面,有钱人和穷人确实有很大的差别。有钱人聘请的律师可以第一时间开展工作,亦步亦趋地监督警方的活动,对一些专业问题还可以再雇用其他专家参与调查。
宪法第六修正案不只规定了被告人有与控方证人的对质权,同时还规定了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庭强制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证人在法庭上撒谎将会面临伪证和藐视法庭的指控,因此,除了极少数本身有污点的被告人因为担心判决的不确定性而违心地选择认罪,大要案中冤案发生的概率并不大,倒是放纵罪犯的可能性更大。然而这正是美国司法所追求的价值。
事实上,跟中国的情况类似,美国律师的调查取证也并不多。由于指控犯罪是控方的责任,在大多数案件中,辩护律师只要提出质疑和反对就可以了,毕竟找茬总是更加容易。因此,即使案发后律师比警察更早地接到电话,他也会选择通知警察而不是自己先到现场,以免承担破坏现场的指控,或者在后期的审判中被视为证人而不是律师。

诚然,客观地说,美国的司法远非完美,尤其在近距离地观察之后,这种印象更是突出。但就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而言,他们有太多东西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我们已经迈出了学习、模仿和借鉴的关键一步,大大提升了中国人权保护和刑事法治的水准。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二次大修,面临的是继续往前还是倒退折腾的选择,何去何从,孰是孰非,已经争论了无数遍。
如果法律不值得期待,我们还能期待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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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之外,别无宽恕

刊于今日东方早报

日前,再度重游了宾州兰卡斯特。
第一次去时,只知道那里居住有一个特殊的族群——阿米什人,至于怎么个特殊法,其实不甚了然。加上我们是租车过去,天雨路滑,只能走马观花,浮光掠影,到此一游。
回来后又做了些功课,不觉对阿米什人肃然起敬起来。原来他们的祖先来自瑞士,主要使用德语,数百年来只与外界保持最低限度的联系,过着信仰的生活。他们拒绝使用汽车,坚持驾驶马车代步;他们拒绝在家里使用电器,电和其他机械只是非常有限地用在生产上;他们穿着自制的服装,颜色和款式既简单又庄重;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他们拒绝现代教育,只上自己开办的学校,而且只上到八年级。在他们看来,书读到八年级,已经足够阅读和理解圣经,再读下去不但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由于他们的这一传统同宾州的义务教育法冲突,在七十年代还引发诉讼,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终,作为变通,阿米什人采用一直读八年级的方式,将学上到可以合法离开学校的年龄为止。
兰卡斯特的阿米什社区,居住着数万阿米什人,是阿米什人最大的社区之一,离费城有七十英里。由于他们践行和平原则,不持有武器,也不服兵役;由于不接受政府的福利,因此也不向政府缴税,不买保险,俨然一个半独立的世外桃源。

临近回国,一位八十余岁,精神矍铄的美国老人盛情邀请我们再访阿米什人。
这次有他驾车和向导,获得的信息比第一次丰富和翔实。我们开着车在阿米什社区里穿梭,参观他们的学校和教堂,了解他们的历史,观看他们的视频,还听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堪作犯罪与人性的鲜活教材。
2006年10月2日,一个名叫查理•罗伯特的送奶工,由于女儿夭折而失去了信仰,驾车冲进一间阿米什人的学校,绑架了全校女生(阿米什人学校就是一个大通间,全校学生在一起上课,小的坐在前面大的坐在后面),最终开枪射杀了6到13岁的十个孩子,造成五死五伤的重大惨案。枪手随后饮弹自尽,留下妻子和一儿一女。
凶案发生后,费城电视台的记者赶往现场进行报道,竟意外地看到阿米什人教会的长老、执事和部分受害人家属忍着悲痛,前往查理太太家中慰问,表示他们宽恕查理的所作所为,并愿意为查理太太提供一切帮助。
当然,并非所有的阿米什人都能宽恕罪犯,13岁的被害人玛丽费舍的母亲艾达就做不到。玛丽费舍是一个可爱而乖巧的女孩,案发当天是她第一次担任教师助手的日子,从这天开始她将接受训练以备将来有一天正式成为阿米什人教师。从艾达在医院看到女儿的尸体时起,她就不能再原谅凶手,她质问丈夫基甸为何轻易就宽恕了一个并非阿米什人的杀人犯,而自己的妹妹仅仅因为喜欢一个不是阿米什人的男子,就被逐出社区,永不原谅。
心里有恨的艾达抵触心理医生,抵触查理的太太,抵触社区里的其他人,甚至抵触自己的丈夫,她请求记者帮助她前往费城,她要过普通人的生活。
猜不透命运的不只有身为被害人家属的艾达,还有本身不是阿米什人的凶手查理的太太。孩子们不相信爸爸会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大儿子甚至幻想爸爸其实是要去帮助阿米什人的孩子,然后被不明身份的坏人一起杀害。查理太太也是虔诚的基督徒,她从丈夫留下的遗书中知道了一切,她无法理解阿米什人为什么能够原谅她的丈夫,凭什么要原谅她的丈夫。
相比之下,没有人比玛丽费舍的爸爸基甸更为痛苦的了。一方面,他要忍受失去爱女的痛楚,另一方面,他又要承受即将失去妻子的痛苦。阿米什人不允许离婚,妻子从社区出走意味着家庭的破碎和分裂。
他想向妻子解释:宽恕不是放弃公义,更不是放纵罪恶,而是将审判交给那位至高者。作为阿米什人(乃至所有人),我们不过是客旅,至高者要求我们要爱,要宽恕敌人,放下一切的仇恨。
艾达不能接受丈夫的解释,她不饶恕。
她的心里充满了与查理一样的苦毒。

2000年4月1日深夜,四个江苏沭阳的无业青年潜入居住在南京的德国商人普方家中,准备行窃。被惊醒的普方先生由于语言隔阂,与歹徒发生冲突,他、妻子和一儿一女,一家四口惨遭灭门。
4月16日,普方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了解到被告人所成长的苏北农村,原来是那样的贫穷和落后,她给法院写了一封信,郑重要求不要判处四名年青人死刑。
死刑执行后,生活在南京的外籍人士集资设立了"普方协会",以各种方式帮助苏北农村的失学青年。

说回阿米什人的案子。
就在艾达即将启程前往费城之际,传来一个惊人的消息:一直重伤昏迷的一名女孩苏醒过来,有话要对艾达说。
女孩转述了玛丽费舍生前的最后几句话。当查理劫持了来不及逃跑的女孩后,玛丽费舍要求查理先射杀自己,以换取其他人的生命。她还对查理说:我会为你祷告!
艾达终于明白,女儿在临死之前,已经宽恕了凶手查理。作为母亲,她应该做的是维护女儿生前的心愿,选择宽恕。
最终,艾达没有离开社区,她参加了查理的葬礼。

作为历史,读者会认为我写的过于具体了。是的,这是一部名叫阿米什人的恩典的电影,但是它取材于真实的案子。如果你正好是学法律,又正好看过这部电影,现在请你去走在阿米什人的社区里,一边是普通美国人呼啸而过的汽车,一边是阿米什人踢踢踏踏的马车声,如果你有幸,从狭小的车窗中看到马车里的阿米什人,他们一家一户穿戴得整整齐齐:男士一色的黑色套装,黑色礼帽和白色衬衣;女士们一水质料粗糙但裁剪得体的裙装,就会知道这是阿米什人在前往教堂的路上。
彼时彼刻,相信你会有些不一样的感受:
或许法律真的不是万能的。

早报链接: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2/2/23/7476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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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信

时间转瞬即逝,又到岁末年初。
回顾过去的一年,除了长了一岁外,还有什么特别的东西么?答案是肯定的。毕竟,在去年早些时候,作出放下已经习惯了的一切的决定,来到这个绝对意义上的异国他乡,本身就是一个无与伦比的举动。
有网友问起,那,博客怎么更新得少了。
这个问题解释起来很复杂。确实,刚到美国的头几个月,除了给媒体写稿,还会经常写些有关费城的见闻啥的,后面就只是给媒体的稿件,少了浮光掠影式的记录,再后来,连媒体的稿件都少了。
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这一年,有很多约稿。有的答应了却至今没动笔,有的是不催稿就不给,只有《东方早报》会主动写。这不是因为忙,事实上我闲得很。宾大法学院没有中国法中心,其他活动碍于英语听力的局限,我也很少参加。基本上,我每周只去一次学校。
真正的原因,其实是我在考虑,什么东西才是“主”要的。
给媒体写稿,每一篇都感觉意犹未尽。因为每一个主题、话题和命题的背后,都藏着一个共同的东西,却不能说出来。一旦说出来,不能发表是小事,还会引起无穷无尽的口水和毒舌。
这个东西就是信仰。
以前我是学哲学的,也看过奥古斯丁,也看过帕斯卡尔。我承认我只是把他们的信仰和思想,当作一种与自己无关的知识,囫囵吞枣地读下去。直到来到美国,住下来,迈开步子丈量这个国家,睁开眼睛观察这个国家,伸出手去触摸这个国家,才发现,一切都是那么真切,那么实实在在。
在信之前,我以为自己是个无神论者。
信了后发现,那是高看了自己,多么无知和狂妄。连神都不知道,就敢扬言自己是无神论者。在信之前,我还以为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是一个基本独立的东西,我们可以剥掉美国的精神实质,仅仅以科学和理性来移植、建构中国式的法治。信了后发现,哪怕只是一个STOP的交通标志,离开行人和驾驶员潜意识中的信仰支持,则必定遭到破坏和违反,最终比不设标志还要危险。
这会我在社区图书馆里。
举目四望,从忙碌的义工,到看报的老人,从电脑前敲打键盘的青年,到儿童区玩耍的孩子们,我在揣测,谁谁是犹太人,谁谁会是基督徒,谁谁可能是天主教徒,那个女人裹着头巾,难说是个穆斯林,这边有个亚裔,是不是还是什么都不信?
信仰是观察美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角度。
抽离了信仰,一切法庭规则,一切裁判结果,一切立法以及对法律的认知,都将是一句空话。如果没有信仰,面对随处可见的法律漏洞,被告怎么可能不犯罪,急于破案的警察怎么可能不打人,负责起诉的检察官怎么可能听得进辩方的意见,法官又怎么能够不徇私、不徇情、不看领导的脸色?
没有信仰,人的良知会因缺乏滋养,逐渐枯萎和死亡。所谓的理性,这时就会起来,带领人去寻找替代品,结果是,要么俯伏在金钱的脚下,要么跪倒在权力的面前。法官如此,律师如此,领袖也如此,只要是人,概莫能外。
抽离了信仰,你就是把美国人和中国人的脑袋换一下,再把所有的法律和制度换过来,中国依然将是一团乱麻,一盘散沙和一地鸡毛。没有信仰的民主,一定是最低级和最庸俗的民主,也就是多数人的暴政;没有信仰的自由,注定是为所欲为和胡作非为,也就是混乱和失序。在没有神的世界里,自己就是自己的神。
出来前,我对国内的司法环境已经灰心绝望,厌倦之至。我既无信心也无信仰,不知道也不相信一年后会有实际的好转,只是觉得无法忍受而暂时出走。六年前我第一次来美国时,曾引用过圣经中的一句话:神让万事之间相互效力。这一年,这句话的后半段竟是如此真切地应验在我身上:让爱神的人得益处。我主我神,祂让2011年成为了我的安息年。
出来前,上海一家高校的出版社曾经有一本书稿的约请。
就在书稿几乎快要整理撰写完毕的时候,我信主了。以信的眼光回望这部书稿,感觉竟是那么的浅薄贫乏,想到这将会是自己生平出版的第一本书,顿时兴味索然。给编辑写了一封委婉的邮件,没想到回复居然是要延迟出版。看来这真是神的旨意,我退出。
究竟什么是“主”要的东西,惟有凭着信心和祷告去寻找。
201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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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为什么爱请费城律师?

费城律师的品牌故事

刊于2011年12月9日东方早报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1-12/09/content_563034.htm


2011年10月3日,意大利上诉法院判决被称为“狐狸精诺克斯”的美国女生阿曼达-诺克斯及其男友谋杀案无罪,引发媒体高度关注。著名的美国保守派电视频道福克斯新闻台,干脆以“这就是法律吗?”为题进行连续报道。

诺克斯是一位西雅图女孩,2007年开始在意大利佩鲁贾大学做交换学生。她涉嫌与其男友在一起多人性游戏中用军刀割喉杀害了一名来自英国的室友,被原审法院判处26年徒刑,另外一名曾经出现在现场并提供毒品的象牙海岸男子奎德被判30年徒刑。

诺克斯及其男友提出了上诉,称自己案发时并未在场。在二审开庭期间,作为证人的奎德在指证诺克斯时,被诺克斯要求正视她的眼睛。称她对他的证言表示“震惊和痛苦”。

最终,陪审团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以证物被污染为由作出了无罪判决,案子从而出现惊天逆转,已被羁押近四年的诺克斯被立即释放。尽管控方提出了抗诉,但是诺克斯还是第一时间购买机票,与前往聆听判决的父母一道返回了西雅图。

西雅图机场聚集了大批诺克斯的支持者,在简短的记者会上,发言人对媒体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来自费城,我有27年的刑辩经验,我是诺克斯的律师!

上世纪九十年代,好莱坞曾经拍摄过一部名叫《费城故事》的电影,讲述美国社会和费城律师界的故事。由丹泽尔-华盛顿饰演的乔尔和汤姆-汉克斯饰演的安迪分别代表了费城律师的两种类型:乔尔是一位虽有才华,但被琐碎的案子逐渐消磨掉激情并开始麻木冷漠的商业律师,满足于在一些小案子中进行风险代理谋生,过着平庸而富足的生活;安迪则是一位毕业于宾大法学院的律师新秀,就职于充斥高端业务和大客户的著名律所,大所、大案子、高收费,终日忙碌,前途无量。

然而,安迪因为同性性行为染上了艾滋病,并因为这种可怕的疾病而被律所解雇。他必须为自己的疾病和尊严打一场官司,于是找到了曾经作为对手的乔尔。经过精心的计算和痛苦的挣扎,乔尔接受了安迪的委托,并在替安迪打官司的过程中,逐步从过去的小富即安中摆脱出来,开始为良知和正义战斗,两人的友谊也由此日益深厚。最终,电影以乔尔帮助安迪打赢官司,安迪安详离世结束。

与一般的看法认为《费城故事》主要描写对同性恋和艾滋病的歧视不同,在法律圈里,这部电影还集中呈现了美国社会存在的歧视问题以及法律对社会问题的介入与干预,更被认为是费城律师的真实写照。

这里有一个典故,一个关于那些招惹了麻烦的美国人的口头禅:我要请费城律师!

美国独立前,有一位名叫曾格的出版商被控告诽谤罪,原因是他所拥有的报纸,发表了大量批评纽约总督的匿名文章。在当时,批评总督等于间接批评英国女王。

形势非常严峻,为曾格辩护的律师相继被总督吊销了执照,纽约律师们退避三舍。那些匿名文章的作者,只得前往费城聘请律师。最终,安德鲁-汉密尔顿答应出庭为曾格辩护。

按照当时的法律,陪审团的职责是要认定报纸是否发表了那些文章,至于文章是否构成诽谤,则是法官的职权。因此,一旦陪审团作出发表过文章的宣告,倾向于总督的法官就能够认定诽谤罪成立。

安德鲁凭借自己的胆识和智慧,首先承认报纸出版和发表过相关文章的事实,然后着力将英国女王和纽约州总督进行区分切割,强调良好的秩序和公正的法律本身应该正是女王希冀的局面。最后指出,真实的言论尽管让人不快,却不应当构成诽谤。陪审团不但应该认定事实,也有权决定发表文章的行为是否合法。

安德鲁的辩护最终说服了陪审团,他们站到了安德鲁一边,裁决曾格无罪。这一案件不但确立了陪审团可以超出法官指示裁判的判例,也为将来在联邦宪法中确立有关言论自由的权利埋下了伏笔。

正是从那时起,费城律师这一称号,成了聪明机智的代名词,在全美叫响起来。我要请费城律师!就好比今天的中国人说,我要去请北京律师、上海律师一样,标志着一种洗冤白谤的决心。

今天的费城地方刑事法院,每天依然有大量案子开庭。

除了被媒体广泛聚焦的宾州州立大学球队教练的娈童案,以及偶尔发生的警察丑闻等,绝大部分都是些普通而细碎的小案子,比如交通违法、小偷小摸、吸毒嗑药以及持枪犯罪之类。然而,不管是被媒体关注的案子,还是少人问津的死刑案,不管陪审团审理,还是由法官审理,整座司法大楼中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有一类是绝对少不了的,他们就是今天的费城律师。

费城辩护律师协会(PDA)下设一个专门的死刑案件辩护小组,在过往的20年间,这个小组专门负责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他们办理的案子迄今为止没有一件被判处死刑。而同期的费城刑事法院总共判处过100-120名被告人死刑,这些案件全部是由私人律师辩护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私人律师的素质低于公设辩护人(事实上正好相反),但是至少可以证明公设律师队伍也是一群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

在费城的公交、地铁上,随处可见费城律师执业的广告。他们有的强调擅长办理酒后驾车、驾照恢复以及一切刑事案;有的则声明一切伤害均可控告,且只当打赢官司后才收取费用。以至于到了今天,在整个美国,费城律师依然是一块响当当的招牌。


评论

这是杰克逊希望看到的吗?

刊于2011年11月9日《新闻晨报》评论

罪魁还是窦娥,这是个问题

2009年6月25日,流行乐天王迈克尔·杰克逊英年猝死,时隔近两年半后,他的私人医生康拉德·莫里被控过失杀人罪 (类似中国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提交陪审团审判。

虽然这是一个轰动美国的大要案,但是案情本身却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控方认为,作为私人医生的莫里为治疗杰克逊的失眠症,使用了危险剂量的镇静剂,导致杰克逊心脏停搏。当发现杰克逊昏迷后,莫里延迟拨打911紧急电话,过于草率地放弃了抢救措施,最终造成杰克逊的死亡;辩护律师则认为,莫里虽然开出过含有镇静剂的药物,但那是为了解决杰克逊长期失眠的问题,至于杰克逊因为即将开始全球巡演,过度排练并急于休息,因而在医生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服用了大剂量镇静药物导致的死亡,不应当归咎于医生。

现在大家知道,这又是一个没有明确是非的案子。首先,它只是一起过失而非故意犯罪的案件。莫里作为杰克逊的私人医生和好友,根本无意伤害杰克逊。因此法庭需要查明的不是莫里有没有杀害杰克逊,而是莫里该不该为杰克逊的死亡负“某种失误责任”。

其次,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不同人群对同一药物会有完全不同的感受和反应,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众所周知,长期失眠的人要么出于焦虑,要么为了寻求更好的疗效,往往会趋向于加大药物的剂量,从而形成某种依赖性,最终突然引起并发症状。作为一名长期失眠的病人、明星和成年人,不排除杰克逊有积攒药物加大剂量服用的可能。假如这是造成死亡的原因,显然不能也不应归结为医生的责任。

再次,医学和药物的不良反应问题,乃至对正常以及不正常剂量的判断,并非都有明确的标准。在缺乏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连专家证人们也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正如庭审中一再出现的场面:当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观众获得的印象甚至不是过失不过失的问题,而是赤裸裸的谋杀;而当辩方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后,观众们的印象又变成:或许,这医生比窦娥还冤呢!

总之,正是这样一件简单而纠结的案子,吊足了美国人的胃口。

庭审整整持续了六周,在这一个半月的时间里,莫里那张苦巴巴的脸,每天都会出现在电视新闻中。各大媒体除了对审判过程有最新进展的报道,还纷纷开辟了长短不一、风格各异的专题节目:从最新呈堂证据的分析到对案件结果的预判,各种律师、检察官、前法官和社会贤达纷纷登场,各说各话。

一直到11月3日下午,漫长的庭审才最终结束,开始进行闭门评议,陪审团又用了四天的时间,才作出了被告莫里过失杀人罪名成立的结论。没有人知道陪审团成员之间有怎样的争议,甚至在评议的第一天下午,法庭还应陪审团的要求紧急召见了杰克逊的母亲。七男五女的陪审团成员中,有没有为杰克逊生前被诬娈童案而扳回一局的考量,也只有上帝才知道了。

按照加州法律的规定,陪审团定罪后,由法官择日量刑。这样,在定罪和量刑之间,尚有一段缓和适应的时间。但是在莫里案中,法官没有给他这个机会。当法庭外杰克逊的粉丝们欢呼庆祝,杰克逊的家人满意而去的时候,法庭里的莫里始终没有任何表情,在陪审员之一宣布有罪之后,任由法警将他的双手捋到背后,戴上手铐送往监狱,等待法官于11月29日裁决他的刑期。

莫里面临的刑期,最高可达四年。考虑到杰克逊的巨大影响力以及私人医生对客户生命健康的责任警告,很有可能刑期就是四年。但是,这真的是已经在天堂里的杰克逊希望看到的结果吗?

一个难忘的场景是,就在宣判后不久,莫里的一名白人客户对着CNN的镜头说:莫里医生是他一生中遇到的最好的医生。在一个好医生和一个好艺人之间选择,实在是一件两难的事情。尤其是,当我们欣赏由杰克逊生前彩排剪辑而成的电影“Thisisit! ”时,一想到再也见不到这位才华横溢的巨星,内心的酸楚恐怕已超过了案件的是非。

或许,这就是美国的司法。不一定有真相,但一定有公正的程序。

(作者为资深刑辩律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原始链接见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cb/html/2011-11/09/content_690291.htm

评论

美东

费城的天气渐渐凉了,再不安排旅行,漫长的冬眠期就到了。

除了春天去过华盛顿,夏天去过西部和纽约,眼下还想去的地方,就是东北部的波士顿和美加边境的尼亚加拉大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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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图书馆,号称世界第二大,仅次于DC的国会图书馆?)

从地图上看,这些地方与费城的位置是一个三角形。如果跟旅行社,那就得加上华盛顿、费城和纽约,不但要去好几个我们不想跟团旅行的地方,而且时间会由此变得非常匆忙,完全不符合我们对旅行的要求;如果自己买机票,先飞波士顿,再飞多伦多,最后从多伦多回费城,不但票价昂贵,而且还涉及出境签证等诸多问题;想来想去,觉得还是像之前去西部一样,租车旅行最好。7月下旬到8月上旬,我们曾经一路开车穿越美国西海岸,从洛杉矶一直到西雅图,何等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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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图书馆正门局部)

租车订酒店等等,在老婆都是驾轻就熟的事情了。倒是小朋友请假,费了些周折。先是要填一个表,还要让校长签字。校长要求我们提供一些“有教育意义的信息”,嗯,我们要去的地方包括耶鲁、哈佛和麻省,还不够教育意义吗?最后还是房东老太太直接,她说:美国是个自由的地方,你们去就去呗,请什么假?

yale

(耶鲁一座寻常的小院子)

1021日晚,我们去提车。在买保险的问题上有一点纠结:我的驾照上已经有第三者责任险,需要的仅仅是一些诸如刮蹭和盗抢等附加险。但是赫兹提供的是套餐,每天22美元全包,最后为了安心,我们还是买了套餐。事实证明,我们的决策实在是太英明了(当然这是后话)。

guazi

(耶鲁艺术博物馆收藏的日本艺术家制作的陶瓷葵花籽,显然老艾是以数量取胜,哈哈!)

租车的地方只是赫兹的一个点,提车时有两辆车停在旁边:一辆是尼桑ALTIMA,另一辆是越野车。我们在网上订的是紧凑型轿车,赫兹给我们免费升级为中高档车型的ALTIMA,这款车貌似国内没有,最接近的车款应该是天籁。反正,免费升级有什么不好呢,至少咱也开过不需要钥匙的车子啦。

harverd

(怎么努力都够不上哈佛,这可咋办涅?还好,你还小。)

星期六一早出发。我们原本想先去尼亚加拉,然后从波士顿回来。但是尼亚加拉怎么都订不到酒店,周末的价格超贵,而且房间很少。于是建议老婆反过来走,先去波士顿,再到尼亚加拉,避开周末。果然,没有一家酒店的房价超过100刀,而且不是万豪就是喜来登,还有海逸,嗯哼!

haipa

(你害怕什么?我害怕的可多了,还好,我有平安如江河。)

我虽然已经去过好几趟纽约,还跟纽约的朋友夸口自己是老纽约,但都没有开车,也没有去过传说中的法拉盛,这次我们决定顺道检验一下法拉盛的中餐馆。跟美国西部高速公路完全免费不同,美东的好几个州都收费,而且数纽约州最贵。进纽约前,不到一百英里先收了6.5刀,进林肯隧道又收了12刀的入城费,过曼哈顿到皇后区又收了6.5刀,最后离开法拉盛前往耶鲁所在的纽黑文时又收了6.5刀。就为了吃顿饭,七七八八三十多刀就不见了。

lubian

(路边的这种景色,都审美疲劳了)

在曼哈顿驾车,光跟着GPS不行,因为纽约州的法律跟宾州不一样,红灯不能右转。我在联合国附近的第二大道和42街口右转时,就被一个离得很远的行人大吼了一声,好在没有警察(我是到麻省之后才知道纽约州有这条法律),嗯,感谢主。

charels

(查尔斯河上的划艇赛)

这么说吧,法拉盛虽然属于纽约,可是给人的感觉就是座中国的县城,招牌和装潢,建筑和行人都是我们在国内寻常可见的那种,比如我们去的餐馆叫朵颐,是一群上海人开的川菜馆,味道还算正宗;停车场则是黄岩人开的,每小时三刀再加两刀的趴车小费。

gezi

(波士顿市中心一只非常应景的鸽子)

饭毕直奔耶鲁所在的纽黑文,晚上住耶鲁边上的万豪。耶鲁是一座名校,校园环境接近优美,绿化虽比普林斯顿略逊,但是建筑却比普林斯顿强。尤其是史德林图书馆和法学楼,既典雅又恢宏,一言难尽,多说无益。

第二天一早,从耶鲁直奔波士顿,先到哈佛校园。虽然是周日,但是停车还是很麻烦,绕了三圈,完全找不到空位,最后只得开进一座大楼,两小时花了15刀。哈佛校园的纪念教堂,周日牧师证道的题目是“你害怕什么?”这是个好题目,可惜我们的英文都还达不到听道的程度,拍了几张照片,走人。

然后去MIT,到这时候,其实所谓的大学游已经审美疲劳了,反而是查尔斯河上的皮划艇训练和比赛,值得细细欣赏。

麻省理工学院停车每小时5刀,但是一直没有人收费。嗯,就当周末免费好了。离开校园,进入市区,这才开始真正的波士顿之旅。

尽管阴天,波士顿依然是一座相当漂亮的城市,感觉非常像西雅图。我们订的酒店跟在西雅图时一样,也是海逸,也是在Downtown,离波士顿公园的“自由之路”起点步行线很近。

第三天,开始长途跋涉。我们需要从麻省的波士顿出发,穿越纽约州,到达靠近尼亚加拉的罗彻斯特。一路上,美国的乡村景象和五彩缤纷的秋色吸引着我们的视线。老婆一个劲地感叹:这是什么农村啊,你看这房子,都是别墅啊;这是什么农田啊,你看这玉米地,都被修剪整齐的草坪围着呢。其实在西部时我就感叹过,要是人生重来,能够娶个村姑落户美国乡下,此生亦无憾了。这时一直不作声的小朋友说话了:唉!你们俩一个重新娶,一个重新嫁,那我呢?

美国的高速路,限速多在55M65M之间(90-110公里),几乎所有的车子都超速,但是大都只超10M左右,在这个范围内,警察一般不会管。一路上,不断看到被警察截停的车子,那是属于超得太厉害的(当然也有慢得离谱影响别的车子通行,也会被处罚)。基本上,就算是超速比较厉害,只要你跟在车流里,警察也只会截停第一辆。所以,一路上谁带头,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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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舍、农村)

到达罗彻斯特,已近傍晚,这里下雨。我们入住高速路边的一间汽车旅馆,想就近去安大略湖边看看,旅馆离湖边有半小时车程,一路上下着大雨,雨刮都开到最高档位了才能勉强看清道路,可是当我们到达湖边,不但雨停了,而且太阳还露了会脸。半小时后我们返回车上,立即又开始下大雨,雨刮还是最大档位,嗯,感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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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略湖,就晴了那么半小时,为我们?)

第四天,我们离尼亚加拉大瀑布已不到70英里,天气预报当天有雨,结果却晴朗得难以想象。还不到尼亚加拉,已经可以看到瀑布腾起的水雾和彩虹。大瀑布:我们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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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亚加拉大瀑布,美国一侧的小瀑布)

我们订的酒店就在瀑布边上,SENECA赌场对面的喜来登。停好车,办好入住手续,信步走往瀑布游览。不巧的是,游览项目之一的“雾中少女”号游轮已经于前一天停驶(这恐怕也是我们的酒店比较便宜的原因,因为淡季开始了)。不过,这真的没有影响我们的心情,也不妨碍我们对造物主上帝的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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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拉近后是这个样子滴)

基本上,北美五大湖就是美国和加拿大的分界线。尼亚加拉瀑布其实是一条由伊利湖流往安大略湖的河道,在水牛城附近突然出现一道50多米高的落差而形成的。由于水量巨大、水质清澈,所以闻名世界。要看瀑布的全景,必须到加拿大一侧,但是美国这边自有独特的景观。关于细节,不管写下多少文字,没去过的人始终不会完全明白。同时出现三四道彩虹,那是一点不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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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中的加拿大瀑布,美国一侧只能看成这个样子,注意一直延伸到对面,呈马蹄形horseshoe,非常震撼)

半天的时间游览完瀑布,回到酒店就下起雨来,而且很大,一直下到晚上。我们要去看夜景瀑布时,雨停了一会,等我们吃完饭,参观完夜景回到酒店,大雨又开始了,几乎整夜未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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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瀑布夜景,灯光从加拿大照过来。这个时候就考验相机硬件了,可惜,我们连三脚架都木有)

第五天,返程时间。这天要从尼亚加拉回到费城,约400M640公里。一路上,暴雨如注。我都担心雨刮器会损坏,因为它太累了。一直到全程的三分之一处,科宁玻璃博物馆休息时,雨才停了。

科宁是纽约州一座以生产玻璃闻名的城市,博物馆里有现场烧制玻璃工艺品的演示,我们到的时候刚好赶上一场,20分钟时间,一把矿石就变成了一只美轮美奂的花瓶。现场还有抽奖,奖品是刚刚烧制的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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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宁玻璃博物馆,万圣节的南瓜玻璃灯)

下午继续上路,凭借一罐红牛,一口气开回到家。路上经过一座收费站,我把车子开入匝道,发现没有人收费,但是车道被信号杆拦住。我倒出车子,开入另一车道,还是如此。正纠结间,小朋友看清了提示,大叫把钱丢进筐里,哦,原来这是无人收费站,每车收费80美分,我们丢了四个夸特进去,哐啷啷一阵响,找回20美分。栏杆打开,顺利通过。

就在旅行即将结束时,一个不大不小的意外发生了。一枚小石子击中了我们的挡风玻璃,开始没有在意,几分钟后出现裂缝,然后裂缝扩大成了很明显的一条。好在在副驾驶一侧,不影响驾驶,所以还是一路把车开回了家。到家后跟房东说起,她说换这个玻璃至少要2000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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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米什人不喜欢被拍照,这是我们远距离拍下来的阿米什孩子的学校)

第六天,因为要到下午才还车,所以,尽管下雨天气不好,等小朋友上学后,我们还是继续旅行,前往六十英里外的阿米什人社区参观。

阿米什人是瑞士人的后裔,因为说德语而经常被误认为德国人。数百年来,他们持守着简朴的生活习惯:很少用电,不开车(驾马车代替),学只上到初中,文化程度到能够阅读和理解圣经就不再升学。1972年,因为与宾州的义务教育法冲突,有一个阿米什人家庭被判罚金,官司一路打上去,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不得以义务教育的名义干涉宗教传统”,站在了阿米什人一边。后来,有些敬虔的阿米什人会采用一直读8年级的方式来配合“义务教育法”。

每个周末,阿米什人都会将自己种植的新鲜蔬果带到费城,在克拉克公园摆卖,她们的东西非常绿色环保,因此价格也相对较贵。费城人只要一看到她们的打扮,就知道她们是阿米什人。

下午返回赫兹还车,工作人员检查后,说是需要更换玻璃,但是因为我们购买的是全险,已经覆盖了玻璃,因此不需要我们支付任何费用。嗯,感谢主。

我们在美国的第二场自驾游,完美收官。五天1200M,正好两千公里。

顺便说一句,美国人租车非常普遍,而且手续简单。每个家庭一般都有两辆汽车,但是遇到长途旅行,多数还是租车。一来是因为租的车子一般较新(很少有超过一年的车子),二来是舍不得用自己的车跑长途。但就我而言,租车的唯一理由是,我自己的老本田太老了,它的功能已经简化为:买菜和去教会。

现在,窗外正下着这个冬天的第一场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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